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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馬路被撞 肌無力女童要賠5千

新聞播報員

發表於 2012-10-03 11:43:48 | 位置:XXX.19.135.XXX
〔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、林孟婷/台南報導〕罹患「重症肌無力」的黃姓女童,過馬路時被機車撞到,雙雙受傷,台南市永康區公所調解委員以「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」為由,認為女童須賠對方車損5千元;黃媽媽昨向市議員林燕祝陳情,指女兒不敢獨自過馬路,總是問「媽媽,我是走路過去被撞到,為什麼要賠錢?」

去年7月,女童從台南市大橋二街168號前,南向北徒步穿越車道,機車女騎士沿大橋二街西向東直行,車禍造成50多歲女騎士重傷斷兩根肋骨、女童左肩脫臼。

走路被講成轉彎車

黃媽媽說,女兒從安親班走路回家,機車騎士硬指女兒是「突然闖出來」,害她閃避不及撞上;開調解會時只有1名調解委員,並說「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」,女兒「未走到中間線」過到對側車道,女兒被撞還要賠錢,她很不服氣,堅持車輛應禮讓行人,女兒平時走路步伐緩慢不穩,怎可能「突然闖出來」?為何調解全歸責於女兒身上?

但事件的調解委員昨說「永康區調解委員會一年要處理3千多件案件,這是一年多前的事,說真的,沒有印象了!」並否認說過這種話。因現場沒有錄影存證,成了羅生門。

機車女騎士昨表示,小女孩「突然闖進」快車道,才造成閃避相撞,女童在路權上已理虧,而她受傷更嚴重,肋骨斷了3根,高額醫療費並未讓對方賠,是因對方家長態度不佳又硬要求道歉,她才提出要求賠5千元和解;至於調解委員有沒有說「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」,她已不記得了。

交通大隊鄭組長表示,車輛優先禮讓行人,是指通過行人穿越道為前提,至於行人橫越馬路,車輛與行人都應注意左右動向,但若真做出「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」的比喻,就欠妥當了。

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說明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道路只要未劃設雙白線或雙黃線等禁止穿越道路標線,且過馬路地點周遭100公尺內,沒有交通號誌,也沒有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,行人都可以跨越馬路(例如本案),「否則鄉村道路怎麼過?」但行人須注意左右來車。

女童合法橫越馬路

議員林燕祝則氣罵「真是王八蛋!」本案有交通事故現場圖,且女童是合法橫越馬路,調解委員應有專業素質,以「公平、公正與同理心」做調處,怎可讓女童負全責?

黃媽媽表示,該調解委員還以之前辦過路人過馬路與機車相撞的案例,指出原本調解賠7千元,路人因不服而上法院,反而賠了10幾萬元(更多),她當時在無助之下,只好蓋印和解並賠錢。

區公所1位資深調解委員認為,本案雙方都要負起「應注意未注意之責」,只是調解賠責的比例見仁見智,若當事人不服,可以不要簽和解,另循車禍鑑定,走法院訴訟途徑,否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,就視同民事判決。

奇美醫院神經內科醫師鄭天浚表示,重症肌無力是一種身體免疫系統問題,通常會伴隨其他疾病的發生,其特徵是「肌肉無力」,肌肉越想用力,就可能更沒力,且症狀會隨時間改變,多休息會稍微改善無力症狀。


自由時報
參考網址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81%8E%E9%A6%AC%E8%B7%AF%E8%A2%AB%E6%92%9E-%E8%82%8C%E7%84%A1%E5%8A%9B%E5%A5%B3%E7%AB%A5%E8%A6%81%E8%B3%A05%E5%8D%83-202521098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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