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襲警所「侮辱公署」…丟雞蛋有罪 丟鞭炮無罪

新聞播報員

發表於 2012-10-03 11:42:25 | 位置:XXX.19.135.XXX
〔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/宜蘭報導〕執法單位被丟雞蛋或點燃的鞭炮,哪一種才會構成侮辱公署犯行?宜蘭地方法院法官給的答案是:丟雞蛋有罪,丟鞭炮無罪!

宜蘭地檢署上個月將涉嫌聚眾騎車在街上「暴走」,並朝警察局丟鞭炮的呂哲瑋等3名男子依侮辱公署、公共危險起訴,法官卻認為丟鞭炮只是挑釁行為,不構成侮辱公署,因此只針對公共危險部分判刑,檢方接到判決書後感到相當傻眼,已經提起上訴。

宜蘭縣男子呂哲瑋(22歲)、郭庭維(22歲)及白廷峰(19歲),去年5月8日晚間邀另6名少年分乘機車在路上「暴走」,一群人囂張地並排行進、佔據快車道、闖紅燈,一路疾駛,之後陸續轉往宜蘭警分局、員山分駐所前,朝警局大門丟擲點燃的鞭炮後逃逸。

這群囂張的年輕人及少年故意以膠布貼蓋車牌,檢、警仍然循線查出身分,並依公共危險、侮辱公署罪嫌起訴,少年部分另行簽分送交少年法庭處理。

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,這群年輕人丟擲鞭炮的目的只是想要挑戰公權力,屬於故意惹起爭端的挑釁行為,與一般認定的侮辱犯意有別,且丟擲點燃的鞭炮並未造成宜蘭警分局、員山分駐所等公署的威信、名譽減損及受辱,因此判決無罪;只針對公共危險部分,分別判處3人3個月至5個月不等的刑期。

由於上個月才有一群年輕人及少年對派出所丟擲雞蛋叫囂,宜蘭地方法院依侮辱公署罪分別判處帶頭的4名成年人2個月至4個月不等的刑期,如今對警局丟擲鞭炮卻反而判無罪,讓檢方看到判決書後相當傻眼,也決定提起上訴。檢方認為,無論是以言語、文書、圖畫、動作或舉止,只要在客觀上對公署造成難堪都可算是侮辱公署,呂哲瑋等人將點燃的鞭炮朝警局門口丟擲、引爆,已經是藐視執行公權力的公署,相對也會影響警局的威信及社會地位。

有法界人士說,法官這樣的判決,如同在鼓勵大家向警局等公署丟鞭炮,以後如果被警方開罰單心裡不爽,都可以將點燃的鞭炮丟向警局洩憤,反正只要不是丟雞蛋,就不會觸犯侮辱公署之罪。

也有員警說,判決部分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,其他的法官審理就可能會判有罪,如果再遇到類似的情況,還是會積極蒐證偵辦,不至於因為個案打擊警方的士氣。


自由時報
參考網址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A5%B2%E8%AD%A6%E6%89%80-%E4%BE%AE%E8%BE%B1%E5%85%AC%E7%BD%B2-%E4%B8%9F%E9%9B%9E%E8%9B%8B%E6%9C%89%E7%BD%AA-%E4%B8%9F%E9%9E%AD%E7%82%AE%E7%84%A1%E7%BD%AA-203555521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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