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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:勇敢具體求刑 何懼之有

新聞播報員

發表於 2014-11-14 18:03:10 | 位置:XXX.128.58.XXX
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

台北地檢署昨一句口誤,讓外界誤以為檢察官是對21名殺人被告求處死刑,其實法務部上周五曾發新聞稿,駁斥前監委李復甸主張的「求刑只在辯論後」,沒想到有上級的背書,殺警案昨偵結,檢察官僅說求處重刑,還惹來誤會,法界指出,檢方依法偵查後起訴,就應勇敢地明確具體求刑。

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直言,檢察官花了那麼長的時間,就犯罪事實偵查完畢,理應對自己調查結果負責,並論以觸犯法條,依犯行輕重、犯後態度具體求刑,這不影響法官判處有罪、無罪及量刑的心證,也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。

檢察官「求刑」爭議導因,2年前監察委員李復甸等人,針對檢察官任意在起訴時,甚至在起訴書送達法院之前,便向媒體訴說具體求刑若干提出報告,經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通過糾正案。

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向監察院承諾,除非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,在法律許可之前,不再准許檢察官任意提出具體求刑。各地檢署被下禁口令,檢察官偵結後,不再對個案求刑。

也因此,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貪瀆案,北檢對葉及趙藤雄等人求處「重刑」;八里雙屍命案,士檢對凶手謝依涵求處「最嚴厲之刑」;大統黑心油案,彰檢對高振利則是請求「從重量刑」。

但究竟重刑、最嚴厲之刑、極重之刑、從重量刑、極刑,到底是多重的刑度?包不包括死刑?無期徒刑?有期徒刑滿貫刑30年?檢方沒說清楚,民眾更霧裡看花,讓外界質疑檢方不敢承擔責任,草草了事將案件丟給法院。

法界指出,檢察官是國家、社會公益的代表,理應善用鏟奸除惡的司法利器,妥適偵查後起訴,明確地具體求刑,何懼之有?


中時電子報
參考網址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B3%95%E7%95%8C-%E5%8B%87%E6%95%A2%E5%85%B7%E9%AB%94%E6%B1%82%E5%88%91-%E4%BD%95%E6%87%BC%E4%B9%8B%E6%9C%89-215037319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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